3《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主要特点
3.1实现了格式、标准、方法、编码的四统一
以往由于条块分割、政出多门,各行业,各招标人、各招标代理机构、各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没有统一的格式和内容要求,招标文件版本繁多。《标准文件}统一了招标文件编制依据,统一了各个行业对招标投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理解和应用,不再分行业而是按施工合同的性质和特点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采用统一的格式、统一的标准、统一的评标方法和统一编码,有利于促进统一开放、竟争有序的招投标大市场的形成。
3.2对资格预审部分进行单独规定
《标准文件)将资格预审单独作为一部分,对资格预审的程序、内容、审查方法及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格式等内容进行了细致规定,极大地提高了资格预审在招标过程中的重要性。有利于进一步规范资格预审行为,有效避免资格预审走形式、不规范等问题。
3.3对监理单位的角色重新进行定位
《标准文件》对监理人的定义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规定打破了多年来我国建设领域将监理人作为发包人和承包人之外独立第三方的提法。实践表明,由于与发包人的委托关系,监理人不可能成为工程管理过程中独立的第三方,不可能独立于发包人之外行使其权力,这种情况在国内的工程管理实践中尤为突出。《标准文件》借鉴了《FIDIC施工合同条件》(1999版)的方法,将监理人定位为发包人聘请的合同管理人,明确了监理人的定位和职责。
3.4引入了争议评审制
我国的合同法及有关合同示范文本规定,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后解决的途径有,(1)和解或调解(2)仲裁或诉讼。采用这些途径,如果双方和解或调解不成,对争议的解决往往依赖于国家和社会力量进行干预。《标准文件》将合同双方争议的解决方式约定为:(1)友好协商解决(2)争议评审组评审;(3)仲裁或诉讼。将争议评审制度作力一个可选项,由合同双方决定是否采用。争议评审制度的引入,有利于有效、快速地处理工程合同管理中的纠纷,对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3.5完善了适用范围
标准文件适用范围宽泛,基本涵盖了我国国内各行业能够涉及到的施工工程的招标,而随着《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各行业配套标准文件的颁布和实施,政府投资招标投标标准文件已经不留缺口,我国政府已经建立了一个完善、适用、统一而可行的招投标操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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